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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图书馆失物招领管理办法(试行)
提供者:图书馆  点击次数: 发表时间:2018/06/07 17:21

第一条 为加强我馆对拾遗物品及失物招领的管理,维护读者的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拾遗物品,是指图书馆工作人员和读者(以下简称拾获人),在馆内拾获他人(以下简称失主)遗留或遗失的物品,被工作人员收捡的阅览区占位物品和占用存包柜物品同样当作拾遗物品处理。

第三条 馆内处理拾遗物品及失物招领的窗口暂设在图书馆一楼消防监控室, 兼任馆内拾遗物品的登记、保管、招领、上缴等工作。

第四条 凡在图书馆范围内拾获的物品,拾获人应立即送交图书馆一楼消防监控室。值班人员将与物品拾获者仔细核对,将拾获物品的名称、特征以及拾获的时间、地点等作详细登记。

第五条 做好失物登记和保存工作后,遗失物品如有失主相关资料,值班人员将尽快电话通知失主。遗失物品如无失主相关资料或者无法与失主取得联系,图书馆将于次一工作日在“图书馆主页—互动与沟通—失物招领公告栏”上发布失物招领通知(阅览区占位收捡物品和占用存包柜物品不发通知)。

第六条 失主在馆内遗失物品后,可按下列程序查询、认领:

(一)直接登录图书馆主页失物招领公告栏查询或到馆内图书馆一楼消防监控室问询。如失物已查获,并核对属实的,即可办理认领手续。认领失物时,请读者备妥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校园卡)至一楼总服务台领取(阅览区占位收捡物品和占用存包柜物品的领取时间为每天10点以后)。

(二)如经查询,未能认领到遗失物品的,失主应当通过其他途径查找遗失物品。

(三)委托他人代领失物的,应凭失主的委托书、失主的身份证件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件认领。

第七条 从拾获日期开始计算30天后仍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品,图书馆将有权自行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冒领遗失物品的,除返还原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商业大学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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